(2016)鲁079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秦树强、高学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秦树强,高学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615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负责人许传国,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秦树强。被申请人:高学芬。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秦树强、高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秦树强、高学芬银行存款人民币44362.5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树强、高学芬银行存款人民币44362.5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