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郑琴与被申请人谢红林诉前保全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保4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琴,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被申请人:谢红林,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关于申请人郑琴与被申请人谢红林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渝0117执保32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谢红林XX采取了查封的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郑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采取了查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郑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琴已经撤回对被申请人谢红林的民事诉讼,申请人郑琴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谢红林所有的XX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郑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