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燕与毕承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燕,毕承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158号申请人孙燕,女,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被执行人毕承铭,男,汉族,饶河县马甲子林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孙燕与被执行人毕承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燕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毕承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8500元,剩余案款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燕提出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巍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