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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燕与毕承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燕,毕承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158号申请人孙燕,女,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被执行人毕承铭,男,汉族,饶河县马甲子林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孙燕与被执行人毕承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燕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毕承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8500元,剩余案款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燕提出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巍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