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会和与聂晓梅、聂华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和,聂晓梅,聂华朴,九台市向阳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杨会和,男,汉族,1960年8月23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晓梅,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生,住九台市。被告聂华朴,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九台市向阳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九台市。法定代表人聂桓,公司执行董事长。原告杨会和诉被告聂晓梅、聂华朴、九台市向阳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台向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会和及委托代理人石云峰、被告聂晓梅、被告聂华朴、被告九台市向阳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九台向阳公司虽法定代表人是聂桓,但其实际经营人为被告聂晓梅和被告聂华朴。2014年5月之前,被告九台向阳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经聂桓和聂晓梅手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0万元。2014年5月13日,因九台向阳公司急需资金解决占用农民土地问题,由被告聂晓梅、聂华朴出面经手,经当地村委会负责人协调又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聂晓梅和聂华朴将之前由聂晓梅、聂桓出具的、盖有九台向阳公司章的借据收回由聂晓梅、聂华朴分别为原告出立借据三枚,并同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借款本金、利息及还款时间作了详细约定。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九台向阳公司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被告聂晓梅、聂华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聂晓梅、聂华朴辩称,2006年,原告租用九台向阳公司东面场地及库房并成立了九台市驰沅粮食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九台驰沅公司”),经双方协商从2009年开始,九台驰沅公司在原租赁协议基础上每年涨3万元租金,至今没给。另外九台驰沅公司还占用九台向阳公司租赁协议外土地7000㎡和2300㎡的库房及两个钢板仓几年来租金没到位,共欠九台向阳公司及利息779300元。2008年,原告把租用九台向阳公司的8262平方米土地,为方便驰沅粮食贸易公司贷款经营为由,将该土地变更到驰沅粮食贸易公司名下,九台向阳公司经多次索要至今没有归还。因该宗土地已归驰沅粮食贸易公司所有,该宗土地按九台市政府文件规定该土地为三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163元每平方米,该宗土地农民两费补偿为80.5元每平方米共计2011797元。以上两项合计2791097元,2012年因九台向阳公司股东变更,九台向阳公司向九台驰沅公司借款,从2012年到2014年5月份共借款170万元。综上,九台驰沅公司尚欠九台向阳公司1091097元。该纠纷为九台驰沅公司与九台向阳公司两个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被告九台向阳公司辩称,我们认为是单位和单位之间的纠纷,不是个人欠款。原告提供的三张欠条都是重新出的,之前的都是单位出的,之前的欠条都收回了,这个钱是单位借的。补充协议没有法人签字,欠款及利息的约定承认,其他不承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九台向阳公司以被告聂晓梅、聂华朴名义为原告杨会和出具借据三枚,九台向阳公司共计欠款170万元。同日,九台驰沅公司与被告九台向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170万元欠款及利息作详细情况说明。原告杨会和为九台驰沅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本案标的170万元,借贷关系双方应为九台驰沅公司与被告九台向阳公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会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忠敏代理审判员 卢 岩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栾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