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陕0928民初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纪军诉被告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陕0928民初01022号原告张某,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屈某,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林,旬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