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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0928民初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纪军诉被告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陕0928民初01022号原告张某,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屈某,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林,旬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