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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9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钦敏与上海审宇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敏,上海审宇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9352号原告:陈钦敏。法定代理人:陈允(系原告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勉,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审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如,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山,男,公司员工。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冉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钦敏与被告柯某、上海审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审宇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钦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律师、被告审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山、被告安诚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钦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791.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护理费5,700元��50元/天×78天+1,800元)、误工费30,000元(6,000元/月×5月)、残疾赔偿金63.55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辆损失700元、评估费140元、住院用品费258元、鉴定费3,900元及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安诚保险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审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审宇公司垫付的5,800元一并处理。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日6时许,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柯某驾驶被告审宇公司名下、在被告安诚保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的沪DBxx**中型厢式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陈钦敏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认定,柯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审宇公司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和投保情况。柯某系审宇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同意承担保险之外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垫付的5,800元要求一并处理。非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由法院确定;评估费、住院用品费不予认可;鉴定费应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律师费无异议。被告安诚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伤残鉴定意见不认可。医疗费应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及自费、分类自负费用,仅认可14,640.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日的标准;护理费认可40元/日的标准;误工费认可2,190元/月的标准;残疾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交通费酌定200元;衣物损失酌定100元;我司对原告车辆定损500元,因原告未提供票据酌定车辆损失200元;住院用品费无关联性不认可;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日6时许,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柯某履行被告审宇公司的职务行为时,驾驶沪DBxx**中型厢式货车因未让行,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陈钦敏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认定,柯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医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1.5天,花费医疗费16,791.86元及护工费1,800元(12天)。柯某所驾车辆在被告安诚保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主要为:原告颅脑损伤(头部外伤、脑震荡后综合征等)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20-150天、营养期60-90天、护理期60-90天。原告损坏的车辆经评估,直接物质损失为700元。为伤残鉴定、车辆评估、聘请律师事宜,原告花费鉴定费3,900元、评估费140元及律师费3,000元。事故发生后,审宇公司为原告垫付5,800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经认定,被告柯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钦敏无责任,柯某所驾车辆投保于被告安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故安诚保险上海分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柯某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被告审宇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保险之外的费用依法应由审宇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审宇公司先行垫付的钱款,本院在其赔偿的费用中予以折抵。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依法确定:1.原、被告无异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残疾赔偿金63,55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2.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6,791.86元、车辆损失700元、评估费140元及鉴定费3,900元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诚保险上海分公司要求扣除自费、分类自负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误工费,原告主张按6,000元/月的标准计算依据不足,本院核定10,850元(2,190元/月×5月);4.原告主张的住院用品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5.原告主张的其余费用金额过高,本院核定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4,920元(40元/天×78天+1,800元)、交通费200元及衣物损失3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钦敏95,524.4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原告陈钦敏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医疗费16,791.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4,920元、误工费10,850元、残疾赔偿金63,55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300元、车辆损失700元、评估费140元及鉴定费3,900元,合计109,286.26元,扣除上述第一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钦敏余款13,761.86元;三、被告上海审宇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陈钦敏律师费3,000元,该款与其先行垫付的5,800元相折抵,原告陈钦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审宇物流有限公司2,800元;四、驳回原告陈钦敏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1元,减半收取计1,430.50元,由原告陈钦敏负担159.50元,被告上海审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71元。被告上海审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