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498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诉陈海霞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陈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经纬街道泾渭四路60号。负责人肖煕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博,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山西万荣县皇甫乡陈闫村四组。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陈海霞,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富县交道镇户南行政村66号。身份证:610628198505140826.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陈海霞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佳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佳旭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后全部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