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晟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韩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晟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韩素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217号原告哈尔滨市晟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高丽梅,职务董事长。被告韩素伟,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晟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晟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退还原告64250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