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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雪凤、陆少辉等与梁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雪凤,陆少辉,陆少霞,陆有英,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财保21号申请人邓雪凤,女,汉族,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2127。申请人陆少辉,男,汉族,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1636。申请人陆少霞,女,汉族,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1624。申请人陆有英,女,汉族,住信宜市,身份证号码:×××1622。被申请人梁波,男,汉族,住信宜,身份证号码:×××1250。肇事司机。2016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梁波驾驶粤K×××××号牌农用车与陆仕华发生交通事故,致陆仕华死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梁波驾驶的粤K×××××号牌农用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波驾驶的粤K×××××号牌农用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1年(从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扣押期间,该车仍由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镇隆中队代为保管)。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昭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沛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