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特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林明,沈金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特278号申请人:沈林明,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沿北村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金祥,男,194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沿北村XXX号。申请人沈林明申请认定沈金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林明诉称,被申请人沈金祥系申请人沈林明之兄。被申请人自幼患病后痴呆至今,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父母均已去世。故请求依法宣告沈金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沈金祥自幼患病后痴呆,为XXX残疾人。审理中,经申请人沈林明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沈金祥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和评定。2016年10月12日,上述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沈金祥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被鉴定人沈金祥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林明申请宣告沈金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金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