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执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月豪,史荣祥,姚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2054号申请执行人:周月豪,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史荣祥,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姚玉娟,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月豪与被执行人史荣祥、姚玉娟(2016)沪0230民38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已函告首封法院参与该房屋拍卖款的分配。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标的人民币322,959.9元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形锋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