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9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910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被告:张某2,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上列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1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惠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