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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910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被告:张某2,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上列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1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惠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