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秦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秦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368号原告贺某。被告秦某。原告贺某与被告秦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贺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 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