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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黎华敏与朱晓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华敏,朱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黎华敏,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朱晓红,女,1988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黎华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4800元。未履行金额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土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