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建敏与马增辉、四川瑞祥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敏,马增辉,四川瑞祥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952号原告:宋建敏,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马增辉,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四川瑞祥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2层23号。法定代表人:罗斌,职务经理。原告宋建敏与被告马增辉、四川瑞祥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建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