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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无业,住临澧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6年10月17日,本院对其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现在居住地。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贺家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巧、人民陪审员辛业甲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佳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雷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禁渔期内多次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渔区澧水河合口油脂厂河段非法捕捞。2016年5月18日晚,陈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澧水河合口油脂厂附近水域,使用电捕鱼方式进行作业。次日凌晨2时许,临澧县公安局、临澧县环境保护局、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在澧水河临澧段对非法捕捞联合执法时,在合口油脂厂水域将其当场抓获,并查获电渔船、发电设备一套及捕捞的各类鱼虾6.5公斤。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员当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照片,捕捞的鱼虾照片,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德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临澧县水产渔政站《关于在澧水河临澧段开展渔政执法的情况说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临澧县供电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发电机功率的核定意见》,办案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供述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具有坦白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禁渔期内多次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渔区澧水河合口油脂厂河段非法捕捞。2016年5月18日晚,陈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澧水河合口油脂厂附近水域,使用电捕鱼方式进行作业。次日凌晨2时许,临澧县公安局、临澧县环境保护局、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在澧水河临澧段对非法捕捞联合执法时,在合口油脂厂水域将其当场抓获,并查获电渔船、发电设备一套及捕捞的各类鱼虾6.5公斤。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多次利用电捕鱼的方式在澧水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有一条比较大的木制船,平时就在澧水河采取发电捕鱼的方式捕鱼。电捕鱼将大鱼、小鱼、鱼苗都捕上来,对鱼的损害很大。陈某某从事捕鱼时间不长,大约一年左右;2、证人石某(临澧县合口镇中横街居委会治安主任)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从事捕鱼职业一年左右,他有一条比较大的木制船,平时就在澧水河采取发电捕鱼的方式捕鱼,这种近乎灭绝的捕捞方式对河里的鱼虾有很大的危害,只要这种电捕鱼的船所经过的水域内的鱼,无论大鱼小鱼都会被电晕或电死。合口镇政府组织辖区村(居委会)治安主任就禁止电捕鱼的事开过几次会,明确了每年3、4、5月为澧水河禁渔期,要求对有电捕鱼相关工具的渔民、居民做好宣传、劝导工作,督促渔民主动上缴非法捕鱼工具等。中横街居委会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张贴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对所有涉及有电捕鱼工具的人员进行了摸底排查,重点还把有电捕船的渔民通知到居委会开会,宣讲了政府打击非法捕鱼的决心。居委会特意将被告人陈某某叫到居委会做了宣传,给他发送了政府《致渔民的一封信》,宣传了电捕鱼触犯法律的严重性;3、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常德市公安局、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证明,严禁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违者依法没收非法捕捞器具、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证明,严禁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规定每年4月上旬至6月下旬为全县禁渔期,禁渔期内严禁在天然水域和中小型水库从事水产品捕捞活动;4、作案工具照片,捕捞的鱼虾照片,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民警李朝峰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证明,临澧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电捕鱼的渔船、柴油机、电机、渔网等作案工具,以及捕捞的鱼虾,并将上述捕捞器具、渔获物扣押;5、临澧县水产渔政站《关于在澧水河临澧段开展渔政执法的情况说明》证明,澧水河临澧段属洞庭湖禁渔区,禁渔时间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在全县范围大力开展春季宣传。2016年5月18日晚至次日凌晨,由临澧县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执法大队在澧水河临澧段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的联合执法行动。临澧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将当场查获使用禁止的捕鱼方法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非法捕捞的陈某某、张英、李志国、滕纯国、陈玉娥移送临澧县公安局;6、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临澧县供电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发电机功率的核定意见》证明,通过现场查勘,被告人陈某某电渔船上发电机组中柴油机功率为5KW,发电机功率为3KW。因此,发电功率为3KW,实际接线口为一根零线、一根火线,标准电压为220V,但实际输出电压可以通过调整柴油机转速调节;7、临澧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案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明了本案案发经过和被告人陈某某的归案情节;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2015年9月买了一艘旧木船,断断续续采取电捕鱼方式在澧水河临澧县合口镇富强村渡口至合口油脂厂河段捕鱼。为了躲避执法部门检查,捕鱼都在夜间进行,操作方式是用船上的柴油机带动发电机发电产生电流,通过导线传导至水中,把鱼电晕了用拖网捕获。2016年5月18日晚,尽管在禁渔期禁渔区,陈还是存着侥幸心理再次开船到澧水河电捕鱼,在合口镇油脂厂河段被执法人员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家政代理审判员  王 巧人民陪审员  辛业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