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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海涛与被执行人张占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涛,张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涛,男,1978年10月9日生人,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张占玉,男,1982年5月13日生人,满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胡海涛与被执行人张占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秀山代理审判员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