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海涛与被执行人张占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涛,张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涛,男,1978年10月9日生人,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张占玉,男,1982年5月13日生人,满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胡海涛与被执行人张占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秀山代理审判员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