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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文某月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文某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伊宁市。被执行人:文某月,住伊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月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000元及返还金首饰,被执行人文某月未履行15000元及金首饰。本院已依职权在财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文某月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文某月实施拘留措施,现被执行人文某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文某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康 建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