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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法执字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乔万荣申请执行项永亮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万荣,项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法执字367号申请人乔万荣,男,汉族,出生于1950年2月21日。被申请人项永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乔万荣申请执行项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4)杭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