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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千秋镇千秋水稳土搅拌场、伍曦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射阳县千秋镇千秋水稳土搅拌场,伍曦,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射阳县千秋镇千秋水稳土搅拌场。负责人:伍曦,该场场长。被执行人:伍曦。被执行人:王俊。本院在执行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千秋镇千秋水稳土搅拌场、伍曦、王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伍曦、王俊名下的坐落于射阳县文泽康城19号楼101室、201室房地产进行评估,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房地产进行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又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地产以第三次拍卖底价7300672元(含装修743040元)进行变卖,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将上述变卖未成交的房地产以变卖价给其抵偿债务。本院遂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4)盐执字第0019-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伍曦、王俊名下的坐落于射阳县文泽康城19号楼101室、201室房地产以7300672元(含装修)给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对被执行人的其他房地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丁忠军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