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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雷婷婷、深圳市摩登时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雷婷婷,深圳市摩登时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8民初1208号原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肖德军,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雷婷婷,女,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深圳市摩登时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应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婷婷、深圳市摩登时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婷婷、深圳市摩登时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7.97元,由原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深圳市宝恒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94元,多收取的人民币307.97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员  黄 晶 晶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森(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