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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善保与牛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保,牛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5014号原告:张善保(小名保才),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牛国军,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告张善保与被告牛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善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3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分别借款3万元和2万元,共计5万元,约定利息每月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30日,此后被告未还。牛国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牛国军承认张善保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张善保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善保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500元从2016年6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牛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婉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