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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文占、史鸿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文占,史鸿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财保39号申请人:魏文占,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邑县赵桥镇赵西村,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史鸿晨,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魏文占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鸿晨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魏文占以高素兰名下的房屋(武房权证号:武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文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史鸿晨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魏文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俊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