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牟某某、牟某甲与尚某某、尚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牟某甲,尚某某,尚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830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汉族,住岐山县。申请执行人牟某甲,男,汉族,住岐山县。被执行人尚某某,女,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尚某甲,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牟某某、牟某甲与尚某某、尚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55758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