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余传兰、陈明军等与襄樊金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兰,陈明军,襄樊金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532号原告余传兰,女,汉族,农民,生于1946年5月26日,原住宜城市。现在城关村一组居住。原告陈明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6日,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原告余传兰之子。被告襄樊金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路原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传兰、陈明军诉被告襄樊金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传兰、陈明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襄樊金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传兰、陈明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传兰、陈明军撤回对被告襄樊金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传兰、陈明军负担。审判员 张全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