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志强申请执行苏江、高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苏江,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男,汉族,39岁。被执行人苏江,男,汉族,36岁。被执行人高萍,女,汉族,34岁。杨志强与苏江、高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江、高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江、高萍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作出的(2016)内0621民初25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江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江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民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韩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