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田红和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红,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田红。被执行人刘丽娟。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丽娟所有的(现登记在田红名下产权证号XXXXXXXXXX)的房产,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丽娟所有的(现登记在田红名下产权证号XXXXXXXXXX)坐落于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XXX号富昌乡政府宿舍X-X-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