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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田红和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红,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田红。被执行人刘丽娟。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丽娟所有的(现登记在田红名下产权证号XXXXXXXXXX)的房产,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丽娟所有的(现登记在田红名下产权证号XXXXXXXXXX)坐落于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XXX号富昌乡政府宿舍X-X-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