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134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娜与腾卫军、王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腾卫军,王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348号之五原告:王娜,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英俊,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腾卫军,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王亚娟,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王娜与被告腾卫军、王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王娜负担。审判长 齐林飞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齐旭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