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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撒百攒与马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撒百攒,马孝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2857号原告撒百攒,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委托代理人撒宏,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孝贵,男,约50岁,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平罗县。原告撒百攒诉被告马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华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撒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孝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农历7月15日,被告带马玉川在原告店里购买了电视及音响,价值1350元,约定如马玉川到期不付款,由被告马孝贵付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马玉川说把钱已经付给了被告马孝贵,马孝贵也承认收了钱,但被告马孝贵一直没有给原告付款;2007年8月10日,被告从原告手里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欠原告购车款4600元,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到2011年2月11日,马孝贵又重新给原告写了一张5600元的欠条,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依然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00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4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马孝贵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7月15日,被告带马玉川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350元货物,约定如马玉川到期不付款,由被告马孝贵付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马玉川说把钱已经付给了被告马孝贵,马孝贵也承认收了钱,但被告马孝贵一直没有给原告付款;2007年8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欠原告购车款4600元,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到2011年2月11日,马孝贵又重新给原告写了一张5600元的欠条,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依然不偿还。引起原告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欠条3张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马孝贵欠原告货款5600元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马孝贵支付货款5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马孝贵支付欠款九年的利息4000元的请求,因被告马孝贵于2011年2月11日书写的欠到原告现金5600元的欠条原告已认可,视为原告对2011年2月1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损失的放弃,对2011年2月12日至原告起诉之日逾期付款损失,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五年以上贷款利率标准以6.60%计算,予以支持2032.80元。被告马孝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孝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撒百攒货款5600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032.80元,共计7632.80元。二、驳回原告撒百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孝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该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