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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邵强战、贾明义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强战,贾明义,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邵强战,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申请执行人:贾明义,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杨伟,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长治县高河能源有限公司驻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高河项目部掘进二队一组职工,现住该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强战、贾明义与被执行人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潜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