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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临沂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临沂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3579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临沂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薛柳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某某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某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某某价值4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