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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西思与张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思,张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767号原告:刘西思,男,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燕,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柴涛,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思诉被告张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西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西思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