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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谭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25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院。被告人谭杰,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辩护人谭志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海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杰及其辩护人谭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杰在其办公室内容留杨某、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谭杰在其办公室内容留汪某、陈某、杨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谭杰被抓获。经检测,谭杰、汪某、陈某、杨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均成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检测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杨某、汪某、廖某、毛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杰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杰违反国家毒品管��法规,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谭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谭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持被告人谭杰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持被告人谭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应按微罪不罚进行处理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杰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毒品不仅危害个人的身心健康,还容易引发其他犯罪,给家庭、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故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微罪不罚的意见与被告人谭杰应当承担的罪责不相适应,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已扣除被羁押的3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石章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