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杨吉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吉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3273号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工业园区门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7444871X5(1-1)。法定代表人:衡孝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吉章,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吉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凤阳县奔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