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邱林军申请执行石棉华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倪国新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林军,石棉华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倪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邱林军,男,彝族,生于1974年3月19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石棉华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郭兴华被执行人:倪国新,男,彝族,生于1975年12月3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林军与被执行人石棉华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倪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