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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超与被执行人杨哲、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杨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生,无职业,被执行人杨哲,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1975年4月1日生,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杨超与被执行人杨哲、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二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