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超与被执行人杨哲、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杨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生,无职业,被执行人杨哲,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1975年4月1日生,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杨超与被执行人杨哲、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二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