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芙蓉集团宜宾嘉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芙蓉集团宜宾嘉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1260号原告: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隆兴街21号一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姚文俊,董事长。被告四川芙蓉集团宜宾嘉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河西。法定代表人:任勇,总经理。原告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芙蓉集团宜宾嘉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四川芙蓉集团宜宾嘉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948.00元,减半收取计13974.00元,由原告四川神坤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加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