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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与黄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黄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463号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营业场所: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新天地贵邸苑商业甲座二楼。负责人:郑长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华,男,系公司员工。被告:黄淑英,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与被告黄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金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