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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与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68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陈军龙,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龙四海。被执行人龙四海,男,生于1958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田兴凤,女,生于1963年7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法定代表人游仿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履行向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480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163元,申请执行费50400元。并由被执行人龙四海、田兴凤、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暂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在房管部门有房产登记,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在安岳县的房产予以查封,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6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安岳县四海龙腾种猪场、龙四海、田兴凤、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岳县支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