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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德志与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志,金沙县硫磺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志,男,苗族,1970年11月24日生,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金沙县硫磺坡煤矿。住所:贵州省金沙县高坪乡兴隆煤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26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受理了王德志申请执行金沙县硫磺坡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王德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26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世康审 判 员  王 艾代理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