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河北敬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永年县圣帝隆房地产有限公司、邯郸市兆亿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敬业担保有限公司,永年县圣帝隆房地产有限公司,邯郸市兆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谢利明,郭庆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敬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汇景国际4-1301。法定代表人:李燕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林,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武,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年县圣帝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镇柴凹村。法定代表人:郑师赠,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邯郸市兆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庆林,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河北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镇柴凹村。法定代表人:谢利明,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谢利明,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一审被告:郭庆林,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再审申请人河北敬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年县圣帝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帝隆房地产公司)、一审被告邯郸市兆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亿公司)、河北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谢利明、郭庆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敬业担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没有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三日内告知敬业担保公司,也没有在开庭前告知敬业担保公司,剥夺了敬业担保公司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没有告知本案其他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也没有依法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剥夺了其他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判决认定谢利明以刑事犯罪手段向敬业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及《保证书》,圣帝隆房地产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该事实认定错误。三、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认定圣帝隆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无效,法律适用错误。该条款仅系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规范,是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能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谢利明代表圣帝隆房地产公司与敬业担保公司订立合同,在《反担保保证书》上签字时担任圣帝隆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显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圣帝隆房地产公司承担。即使存在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圣帝隆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综上,敬业担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敬业担保公司要求圣帝隆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圣帝隆房地产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二审判决关于圣帝隆房地产公司就兆亿公司对敬业担保公司所负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谢利明于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4日担任圣帝隆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其于2013年10月21日代表圣帝隆房地产公司向敬业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该保证书上有圣帝隆房地产公司的公章以及谢利明本人的签字。经刑事案件判决书认定,前述保证书上的圣帝隆房地产公司公章系谢利明私刻后加盖,本案中圣帝隆房地产公司对于谢利明出具前述保证书的行为不予认可,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谢利明系超越职权出具了前述保证书。那么,圣帝隆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对谢利明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也即是否应基于《反担保保证书》的约定向敬业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法定限制,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规定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时,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表见代表,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为善意。具体到本案,谢利明在代表圣帝隆房地产公司向敬业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时未提供《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圣帝隆房地产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而敬业担保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专业机构,本应对谢利明是否越权尽到更为谨慎的审查义务,但其并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不构成善意。与此相应,谢利明越权出具《反担保保证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该保证书对圣帝隆房地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审判决关于敬业担保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圣帝隆房地产公司不应对谢利明的越权担保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敬业担保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二、二审程序是否违法敬业担保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二审法院未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剥夺了其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二审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法定原因,因此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敬业担保公司还提出二审法院未传票传唤其他当事人而缺席判决,剥夺了其他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但其他当事人并未就此问题申请再审,因此该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敬业担保公司申请再审所提本案二审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敬业担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敬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涛代理审判员 梅芳代理审判员 杨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