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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研究生文化,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安阳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6)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9月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11时许,在林州市看守所内,被告人杨某某持执业证号为1410519****XXXX78的律师执业证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1的手续过程中,经林州市看守所民警审查,发现杨某某所持有的律师执业证可能为假证后报案。经查,杨某某所持有的律师执业证系其伪造,河南省司法厅未向其颁发过执业证号为1410519****XXXX78的律师执业证。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杨某某供述、证人桑某、李某2、李某1、师某等人证言、林州市看守所情况说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河南省司法厅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杨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洁审 判 员  王荣跃人民陪审员  王 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