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金环诉俞长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环,俞长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青0202民初1500号原告李金环,男,汉族,生于1952年2月11日。被告俞长魁,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3日。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金环诉被告俞长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中。依法由审判员熊国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亲家协商后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原告位于完头园子的1.5亩地以每年700元的价格租给侯全岳,承包期限为5年,每年4月1日前付清承包费。协议签订后的当年,侯全岳将土地转包给被告俞长魁种植了松树苗。2016年3月,政府投资建设蔬菜大棚,要在长里村完头园子统一规划修建。接到通知后,原告要求被告尽快返还土地,同时原告也没有收取2016年的土地承包费。但被告至今没有返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协议,并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费。审理中,被告表示解除协议会造成很大损失,愿意继续与原告履行协议,承包费增加到每年2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进环将位于完头园子的1.5亩耕地承包给俞长魁使用,期限为10年(2016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每年承包费2400元,于下一年4月30日前给付;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俞长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熊国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