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1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华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华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135号107,组织机构代码05658697-9。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华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东村段33号2号楼126室,组织机构代码57997759-X。法定代表人:李夏娜,该公司总经理。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诉广州华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华物商贸有限公司应向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给付本金500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因广州华物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