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民终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XX学、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学,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民终21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XX学,男,汉族,1968年2月7日生,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彭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许县城文卫路。组织机构代码706536552。法定代表人李道洋,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崔志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XX学因与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豫022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四所楼农村信用社系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下属机构,陈孝强自1992年开始担任通许县四所楼镇农村信用社代办员,负责介绍本村群众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自2009年6月1日起,陈孝强不再担任该信用社代办员。2013年10月11日,陈孝强因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判刑。XX学于2010年2月8日在陈孝强处存款6000元,陈孝强向XX学出具通许信用社存款凭证一张,该凭证中记载有存款人XX学和代理人陈孝强的身份证号,无通许信用社或四所楼镇农村信用社的公章,上述款项未入到通许信用社的账上。存款凭证显示存期为一年,存款利率为2.25‰。2013年2月3日,陈孝强退还XX学现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陈孝强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XX学向陈孝强交付存款时,陈孝强向其出具的存单虽是信用社的存款凭条但该凭条上并未加盖公章,存款后XX学也未及时向陈孝强索要加盖公章的正式存单或存折等有效凭证,应视为XX学存款时存在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对XX学关于其在陈孝强处所存款项构成表见代理的意见,不予支持。生效裁判文书已认定陈孝强于1992年至2009年5月,系通许县四所楼镇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在该期间吸收存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自2009年6月1日之后继续以信贷员身份吸收XX学存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孝强吸收XX学存款系其不再担任信贷员身份吸收的存款,生效判决系认定的诈骗罪,根据诈骗罪的一般特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上,诈骗的钱物一般也是通过追赃来完成。故XX学起诉信用社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经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XX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学负担。XX学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没有向陈孝强要加盖公章的正式存款单或存折等有效凭证,视为上诉人存在过失,陈孝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明显是对上诉人适用了严格责任,对被上诉人过错豁免。陈孝强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支付本金6000元及利息。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陈孝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已构成诈骗罪,与被上诉人没有关系,在陈孝强犯罪后上诉人还从陈孝强处领取过款项,而没有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说明上诉人明知所涉款项是陈孝强的个人行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陈孝强自2009年6月1日不再担任被上诉人的代办员,被上诉人对不再委托任何个人和机构办理存、贷款等业务的情况通过广播、电视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在全县广而告之,被上诉人对解除与陈孝强的委托关系尽到了相应的公示和宣传义务。之后陈孝强吸收存款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为诈骗行为。上诉人提交的存款凭证时间为2010年2月8日,属于陈孝强的个人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可以通过刑事追赃的方式主张其权利。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X学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尹福中审判员  李曼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