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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应佳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佳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042号原告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应佳妍,女,汉族,1992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应佳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5元,减半收取3412.5元,由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