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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和平与王流海、潘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和平,王流海,潘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和平。被执行人:王流海。被执行人:潘朋生。本院在执行高和平与王流海、潘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流海银行存款11200元、被执行人潘朋生银行存款56084元,合计67284元。上述扣划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和平。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和平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高和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吴松涛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