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10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闫兆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710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彬,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路,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李莎,总经理。被执行人:闫兆社,男,1988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闫兆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执行立案之前,已将应当履行的2000元汇入我院账户,应当为全部自动履行,现本院已将该2000元发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闫兆社身份证记载地址向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马楼乡闫那里203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退回。经查,未见闫兆社名下有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给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马楼乡闫那里村民委员会发送调查函,被退回。本院始终未有闫兆社具体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闫兆社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依规定已将闫兆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丽萍审判员 王 恒审判员 张亚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