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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汪崇海、白继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崇海,白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汪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白继平,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继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继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继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继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