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曲薇诉黑龙江省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薇,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368号原告曲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伟,住哈尔滨市。被告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路259号中植方洲苑小区3栋1层6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吴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善志,黑龙江龙广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薇与被告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更多数据: